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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境

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境

非屬教育目的而公開播送他人著作的情形,例如學校實習廣播電台公開播送音樂,如為進行教學屬於前述著作權法第46-1條第1項的合理使用規定,但提供音樂節目供公眾欣賞,則不屬於教育目的的範圍,應經過該音樂著作者的授權才能合法利用。如未經過授權,則會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著作權人得依據同法第84條主張其權利受侵害請求保護,且得依據同法第88條的規定請求行為人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另其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上罰則,依據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