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網路使用者為了嘲笑他人,做出像是把他人照片與豬隻合成以嘲諷他人肥胖,或在照片加註不雅字詞等,藉由合成照片貶低他人名譽,則行為人此舉已涉及「因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規定,又因為文字或者圖畫可以存留久遠,傳播方式簡易及迅速,實際上所造成的損害,遠較口頭言詞為嚴重,所以同條第2項規定將以「散布文字、圖畫」進行誹謗方式者之處罰予以加重。也就是說行為人任意散布此類合成嘲諷照片,且此舉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時,行為人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此外,因為在社群網站等網路公開聊天版面,不特定人都能夠任意得知行為人發表之減損他人名譽的合成侮辱照片,依照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可能也涉及公然侮辱罪,將面臨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被害人對於合成照片者的毀謗行為,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要是其精神上對此感受到痛苦,即為法律上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對於此種非財產上之損害,可以按照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