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的資遣,應該由其服務機關首長初核後,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再由服務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此外,也可能會因為任用的人員不同而有不適用資遣規定的情況發生,以下將分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