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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則是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因此如果消費者可以證明事業單位在消費關係發生的時候,就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話,即可能該當此罪責。
消費者如果想要提起詐欺罪的刑事告訴的話,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向檢警機關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