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範圍內的建築基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規定,可參照都市更新需要,依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的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或是額外提供的公益設施,以及優先或迅行劃定地區,在一定時間內申請實施更新,可以給予適度的建築容積當作獎勵。獎勵上限最高可達法定容積的一點五倍,如果屬於政府指定的策略再發展地區,更可提高至法定容積的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