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如知道越界而立刻提出異議,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並且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拆屋還地。例如,小婷發現鄰居越界建築佔用到自己土地且立即反應,則得請求鄰居拆除已經建好的房屋,並還回佔用的土地。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防止土地所有人權利濫用,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規定,
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為公平起見,越界建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例如,一座供市民遊憩的公園,越界建築鄰地零點一公分,即使土地所有人立即提出反應,法院也可能衡量公共利益而免為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