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東西的人撿到遺失的東西,如已盡到民法第803條第1項通知、報告或交存的義務,依同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領取權利的人認領遺失的東西時,撿到東西的人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又遺失的東西不具有財產上價值,例如學歷證書或其他證明公私法上權利的證明文件等,撿到東西的人也可以請求相當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