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吸食毒品的行為被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可獲得寬免,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法辦。 涉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的被告或少年,縱使是在治療中被查獲,依據同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也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庭)為不付審理裁定,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