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過長,不但會造成員工無法妥善運用時間,長期下來也會對員工身心造成負擔,因此設有限制工作時間的規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雇主雖然可以令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如果雇主認為這些延長工作時間仍然不符合實際需求,在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再延長工時,但再延長後的總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如果雇主令員工超時工作,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1條第1項等規定,對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改善,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