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健康食品的商家明知該健康食品是「偽藥」而仍進口至國內時,依據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可處業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