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或執行工作上業務的時候,被公司雇主、同事開黃腔或是毛手毛腳等性騷擾行為。或者是上班、求職的時候,被雇主、主管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上權益交換的條件時,都可以向公司反應,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司應該在知道公司裡有發生職場性騷擾的情形時,立即對騷擾者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並且對這起事件進行補救。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這樣的義務而受到損害,依同法第28條規定,雇主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