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消費者之所以會購買禮券,無非是想要以禮券作為換取商品或服務為其主要目的,且消費者也已先行支付該商品或服務的全額費用,如果業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方式片面規定,在禮券上記載在某些情形下不得使用的不合理限制,使消費者的權利因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將造成消費者無法達到其原先購買禮券之目的,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 所以業者在禮券上所記載的不合理限制條款會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及同條第2項第3款「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的強制禁止規定而無效。下列選項就禮券上常見的不合理限制使用方式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