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如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等處,提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均屬於道路。而騎樓、走廊及劃設給行人行走的道路等處,屬於人行道。
如鄰居施工時,道路、騎樓上如有施工人員堆積、置放、設置足以妨礙交通的物品或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可向警察機關檢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2條第1項,除令施工人員移除障礙外,可處罰施工人員或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如果堆放妨礙交通的物品經勸導不即時移除或施工人員不在場時,依同條第2項,將視同廢棄物,依相關法令清除之。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人行道是禁止臨時停車的。若有施工人員將車輛違規停放在人行道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將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當騎樓或人行道是屬於社區建築物的一部分時,社區的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有制止住戶違規情事的責任,應要求該住戶將妨礙通行的物品或車輛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