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果因天然災害,經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通行必經地區的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而未出勤,因為這是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勞工的出勤紀錄不會受到影響,並不需要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請事假,雇主自然不得在事後要求勞工補請事假,也不得因此扣發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的全勤獎金、紀錄勞工曠職,甚至以此為由主張勞工構成同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而予以解雇。
在工資計算部分,勞工因天然災害影響而未出勤的性質與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的公假不同,在工資計算上不適用公假規定。不過,基於照顧勞工、維護勞工權益的立場,雇主宜不扣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