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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依據同條第5項也規定,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的可能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因此,不論民眾購買黑心食品後是否有食用,都可以主張食品業者未遵守確保食品安全的義務,或是違背發現食品可能危害衛生安全時主動停產、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的義務。

除此之外,參照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品的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物品在移轉於買受人時,沒有發生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也沒有出現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當民眾購買黑心食品時,不論是否有食用,黑心食品已出現了減少價值的瑕疵,也出現了滅失或減少食用效用的瑕疵,因此,民眾可以依據民法第359條本文規定,解除與食品業者間成立的買賣契約,將食品退還給業者並拿回購買金額,或是要求減少買賣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