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執票人拿著有效支票,並在法定提示期限內向金融機構提示,卻因支票帳戶存款不足而遭到拒絕付款時,首先要做的是依據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在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依據票據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拒絕證書應記載對於拒絕者雖為請求但未得允許的意旨,可作為提示支票遭拒絕付款的證明;參照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意旨也可以知道,執票人需要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後,才能向發票人或是在支票上背書的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要求他們給付票款。不過,行使追索權也是有期限的,參照同法第22條規定,支票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提示日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執票人對發票人的追索權,則是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