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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K他命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的「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者,依據同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將處新臺幣二至五萬元罰鍰,並接受六至八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但持有者如果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依據同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則可減輕裁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