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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26-1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有「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的權利。在沒有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民眾以電腦軟體,如點對點共享傳輸軟體、通訊軟體下載編輯著作時,將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著作人得主張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第1項的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且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為同法第91條第1項所定;另外,擅自以公開傳輸的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依據同法第92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