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擅自畫線占地的行為若已經涉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類似標識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