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生後,理當迅速為其立姓名,並申請戶籍登記,以免其身分關係處於不安定狀態,而造成生活上之不便,故子女姓氏於出生後有儘速確定之必要。 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另於同條項後段規定,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