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如果透過網路方式取得個人資料或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行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相關要件。且非公務機關無論是直接蒐集個資,或透過間接方式蒐集個資,於處理該資料前,因涉及當事人隱私權益,皆應盡告知義務,但也有例外可免除告知義務,或依同法第51條第1項不適用個資法規定的情形。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非公務機關是否應盡告知義務之事項及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