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是人每天必須的營養動力來源,也有人透過吃來使心情愉悅,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規定,食品是指提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以及其原料。但是,如果所吃的食品會危害到我們身體健康,那要如何吃的安心呢?如果食品有同法第15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不能夠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來確保我們所吃的食品不會危害到健康安全。 如果食品業者有違反該條的可能時,主管機關可依據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而且業者不能夠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果確實有違反該條的情形時,依據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並且依據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入銷毀該等食品。 業者所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的食品是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攙偽或假冒的,或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依據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又食品業者因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各款的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依據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分別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為同法第49條第3項所規定。縱使是過失犯,依據同法第49條第4項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