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利用設置障礙物方式擅自畫設停車格,如果已經涉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類似標識,就構成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行為,除責令行為人應立刻停止這項違規行為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另外,如果民眾利用設置障礙物方式擅自畫設停車格的行為已經造成公眾往來危險,還可能違反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的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