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經檢測結果,其酒精濃度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 嚴重者,若駕駛人因酒醉駕駛造成他人重傷,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且不得再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