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住戶拒不繳納管理費,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得於住戶欠繳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時,定相當期限催告住戶繳納,如住戶仍拒不繳納時,則可訴請法院命住戶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 此外,管理委員會也可用其他方法來催繳,例如公布未繳交管理費的住戶棟別。只是,若一併公布住戶姓名,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則有侵害住戶名譽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