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故除符合同法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對他人的著作加以重製,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因此,消費者如將盜版光碟上的著作,例如:電腦程式,經由安裝程序重製於電腦硬碟後加以使用,如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情形,則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即構成擅自以重製的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此外,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作為營業的使用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例如:購買盜版電腦程式安裝在公司的電腦裡使用,如果安裝使用的情況符合使用盜版程式營業時,依同法第93條第3款規定,須負擔刑事責任,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員工擅自使用盜版軟體,企業負責人有可能因未執行管理監督責任,而連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