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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權益

職業災害勞工權益

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第17條各款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視為職業傷害。例如,某乙於早上從居住場所到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因確認為上班適當時間、應經地點,領有駕照且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就符合職業傷害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