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

拋棄繼承權,按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係指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否認其繼承資格之意思表示。以四口之家為例,父親甲死亡、母親乙拋棄繼承權、一雙兒女丙、丁未拋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