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工作性質、勞工經濟條件等因素影響,勞工的工作地點未必在住居所附近,如果工作地點的直轄市、縣(市)未通報停止上班,但勞工通勤的必經道路受天然災害影響而阻塞甚至毀壞時,勞工依然無法照常出勤。為保障勞工權益,參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勞動基準法第1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等規定意旨,雖然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規定通報停止辦公,但勞工因天然災害因素致阻塞交通,因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得不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