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法第57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的業務。 如果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不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的業務,除了可能負擔民事、刑事責任外,依據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依據醫師法第28條本文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