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終止勞動契約的規範是將合法解僱的情形明列在條文內,因此,假如雇主沒發生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就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沒發生同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便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雇主違反該法第13條本文規定,在勞工依法停止工作期間或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不依法給予足夠預告期間、工資或資遣費等,這些情形都屬於非法解僱。 在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的情形也是如此,如果事業單位沒有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在大量解僱前六十日內通知主管機關;沒有以該法第5條第1、2項規定,本於勞資自治精神根據解僱計畫書內容與勞方進行協商;違反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不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的勞工推選勞方代表;或是擅自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在勞資協商期間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等,這些情形也都屬於非法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