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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作保
路徑:
替人作保
一般保證
保證人免責之事由
連續發生債務保證的終止
依
民法第754條第1項
規定,對未定有期間之連續發生的債務為保證,如工資、租金等,保證人可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依
同條第2項
規定,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於主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