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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作保

替人作保

民法第754條第1項規定,對未定有期間之連續發生的債務為保證,如工資、租金等,保證人可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於主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