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753條第1項規定,如保證契約未定有期限,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依同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如未在所定的期限內請求的話,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