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繼親收養(指收養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的孩子)的成年人收養,外國人收養本國子女部分,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收養的成立應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而就我國法須符合的相關收養要件部分,首先要有收養的合意,而年齡部分,依據民法第1073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收養人必須長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又依據民法第1074條第1項本文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為之。另外,如果是夫妻的一方被收養時,依據民法第1076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應得到他方的同意;如果是子女被收養時,依據民法第1076-1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得到子女父母的同意。 此外,收養成年人也有相關限制,依據民法第1073-1條各款規定,禁止近親收養,也就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的收養。還有,依據民法第1075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的養子女。 最後,收養程序部分,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依據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備齊相關文件向法院提出聲請認可,之後就會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的民事裁定,如果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民事裁定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如果收到裁定認可,十天抗告期過後,無人提出抗告,則就可以向法院服務臺聲請確定證明書,等都收到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兩份文件後,才可以到戶政單位辦理戶籍登記等手續,完成所有的收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