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全給予薪水部分,已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79條之規定,得處雇主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勞工得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不足的薪資,並得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7條規定,向雇主要求發給資遣費。 未提繳退休金部分,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