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空間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區分為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共用部分為全體住戶共有,依據同法第7條規定,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施工的住戶如增建設施,例如:雨遮、矮牆等,占用共用部分的空間,其他住戶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請求除去占用的設施,並返還共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