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問題

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問題

如果勞資雙方並未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的勞工出勤管理事項,也沒有在天然災害發生前協商約定者,為保障勞工權益,參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8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1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等規定意旨,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首長,依據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時,勞工得不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