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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學校老師撞見未滿十八歲學生在校園裡吸食K他命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若師長知悉後並未依上述規定立即通報且無正當理由時,可依同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