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群網站、網路論壇等網路世界進行意見交流時,產生意見不合的情況是在所難免,此時利用網路留言去恐嚇他人即已經涉及犯罪了,要是行為人還藉恐嚇機會去要求被害人給付財物的話,就犯下更嚴重的錯誤。依照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規定,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的話,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恐嚇取財罪對於未遂犯也會予以處罰。 關於被害人對於恐嚇者之恐嚇行為,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被害人要是因為恐嚇造成擔心受怕等精神上之痛苦,屬於法律上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對於此種非財產上之損害,可以按照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