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住戶未依法取得建造執照裝置鐵鋁窗,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其他住戶檢舉知情工程施工已完成時,依據同法第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除得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外,並應實施勘查認定是否拆除。 此外,住戶於裝置鐵鋁窗時,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依據刑法第193條規定,可能會構成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