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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問題

違章建築問題

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變更構造、顏色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住戶依法取得建造執照而裝置鐵鋁窗,雖非建築法第25條第1項所禁止。但公寓大廈外牆面為全體住戶共有,未取得全體住戶同意,擅自裝置鐵鋁窗,便是一種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其他住戶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拆除,恢復自己的所有權。
此外,住戶於裝置鐵鋁窗時,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依據刑法第193條規定,可能會構成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