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外牆面,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變更構造、顏色或設置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住戶依法取得建造執照,並經全體住戶同意後,得為裝置鐵鋁窗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