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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施工糾紛

住宅施工糾紛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關於共用部分、約定共用的社區公共設施,其修繕、管理、維護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但損害是因住戶施工造成者,修繕費則由該住戶負擔。

若該住戶不願負擔修繕費用,管理委員會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38條向該住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