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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問題

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問題

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民間企業的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因此,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的勞工出勤管理事項,勞資雙方可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或是於事前約定後,經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如果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勞工在協議範圍內便照常出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雇主在協議範圍外的情況下要求勞工出勤,勞工得不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