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同條第3項本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消費者購買瓶裝飲料,飲用後,發現瓶內有異物及異味,如身體因而不適,得請求飲料商賠償損害。
又為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有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因飲料商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飲料商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飲料商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