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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父母發現自己未滿十八歲兒女吸食K他命,並未加以制止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另外依據同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父母未禁止之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