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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解僱一名勞工會使這名勞工失去經濟收入,如果雇主一次解僱許多名勞工,便會使得這些勞工同時失去經濟收入,勞資紛爭的機率將因而提高,甚至可能產生社會問題。因此,為保障勞工工作權、調和雇主經營權、維護社會安定等因素,特別制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有效規範大量解僱行為 。

關於大量解僱的定義,參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事業單位如出現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之情形,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便屬於大量解僱行為:

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在六十日內解僱勞工超過十人。

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在六十日內解僱勞工超過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超過二十人。

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在六十日內解僱勞工超過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超過五十人。

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在六十日內解僱勞工超過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超過八十人。

同一事業單位在六十日內解僱勞工超過二百人,或單日超過一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