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玩家進行線上遊戲的目的,就是在追求高等而且精美的各項裝備與寶物,並且透過在遊戲中的努力,得到這些裝備與寶物來滿足自己。但是有些不肖玩家,不願意付出時間提升等級或者努力尋找寶物,反而透過不當手段來取得其他玩家千辛萬苦才得到的裝備與寶物;而且現在有許多較為知名的網路遊戲,虛擬的裝備與寶物也可透過新臺幣交易,更使得某些人動起壞念頭。
應該了解的是,虛擬寶物並不具備實際價值,因此被歸類為「電磁紀錄」,並不屬於「動產」,所以不在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範圍內,但這並不代表偷取虛擬寶物就沒有處罰,在刑法第359條規定中,只要是取得、刪除或無故變更輸入他人電磁紀錄,造成他人損害,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