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工作場合上或在對求職者進行面試時,對員工或求職者毛手毛腳或開黃腔,並且拿來當作工作陞遷或錄取機會的交換條件,就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性騷擾情形,即雇主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的交換條件。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