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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糾紛

房地產買賣糾紛

房屋仲介業者可以因仲介房屋買賣成交而收取服務費,但如果故意虛報交易價格,賺取差價,則非法所許。參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報酬標準計收。如有違反,除了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也會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及停止執行業務處分。